车损险怎么赔付

近期更新2025.01.05 浏览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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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由车损险在限额内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超出车损险赔偿的限额,超出的部分,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赔偿。关于车损险怎么赔付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车损险怎么赔付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的,由车损险在限额内承担赔偿的责任。

2、如果超出车损险赔偿的限额,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赔偿超出的部分。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车损险怎么赔付

二、交通事故定损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的,由车损险在限额内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超出车损险赔偿的限额,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赔偿超出的部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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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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