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变化致使无法贷款买房是否可以解约

近期更新2025.01.19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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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房屋的时候,需要关注国家房屋政策,有时候政策上的变化会影响到自己的莫大权利,如果政策变化导致自己无法贷款买房的,可能无法继续合同,这是一种情势变更,那么,是否可以解约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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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化致使无法贷款买房是否可以解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

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

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但一般变化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

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

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不适用。

不可避免,是指事前无法预防,事后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消除其影响。

3、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

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情势的变更不可能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出现了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也不能主张。

4、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如果影响轻微,则不适用。

6、目的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7、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

如果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则不适用该原则。

8、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政策变化导致无法买房,这属于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的,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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