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诉讼时效

近期更新2017.02.21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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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中各种债权问题层出不穷,当我们面对着各种各样的债权纠纷事件,如果我们对于相关法律条文不了解的话,我们就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债权转让诉讼时效是多长呢?以下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一份案例及其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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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7日,张某欠李某工程材料费4500元,书面约定31日付清,逾期不还按月息2%付利息,逾期后张某未向李某清偿。11日,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拒不向王某履行义务。3日,王某将张某诉诸法院,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诉讼时效应从1日起算至31日止,应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诉讼时效应从11日受让债权次日起算至12日止,王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评析:

首先,从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看,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这是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和让渡;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应有合理的边界,该边界就是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滥用诉讼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时效制度又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制度,此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因此,在适用这些制度时,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时,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

第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笔者认为,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本案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这一合同债权转让的通知行为,同时包含了债权人债务催告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在对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制度的适用问题上,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

第三,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本案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完全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本案起诉时,最高法院此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由此也能印证笔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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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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