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谁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近期更新2025.01.06 浏览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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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关于由谁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由谁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1、由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一条

由谁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庭,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抗诉应当符合两个原则:

第一,同级抗诉原则。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相同。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

第二,抗诉必须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行使国家检察权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抗诉行为的约束力。人民检察院可以参加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发现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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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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