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擅做担保,是否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近期更新2022.12.23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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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长擅做担保,是否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不少朋友对此并不了解,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给大家简单介绍下。欢迎大家阅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传播法律意识,让人们更了解法律。

银行行长擅做担保,是否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保函,又称担保函,作为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信文件之一,是指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具的保证申请人会按照保函的规定履行某种特定的义务,一旦申请人未能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则由担保人代为履行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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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主观上是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作为银行行长,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方面,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刑法修正案(六)将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造成较大损失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以适应维护金融安全和对此类犯罪行为制裁的需要。而“情节严重”不仅包括给金融机构造成了较大损失,还包括虽然还没有造成较大损失,但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多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情形。具体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追诉)标准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其规定规定,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违规出具保函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损失20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追诉。只有银行行长的行为达到了规定立案标准,就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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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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