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变更
1、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变更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农业结构调整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受理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登簿、交费领证。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二)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有何弊端
1、违反民法公平正义的法理
2、不利于农村居民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1)现行法律有关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特定性的规定,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身份的转换,不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按照现有政策,只有农村居民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其上的房屋)的流转,不利于农民生活。不允许农村居民出售房产、地产,无异于宣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其实是一份“死产”,难以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对农民的脱贫非常不利。也将不利于城镇居民到农村创业、居住,客观上也减少了农村本身发展的活力。
3、不符合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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