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是什么?
1.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受害雇员只能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选择其一,即要么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要么选择工伤保险给付,这两种赔偿方式的相互排斥,不存在同时适用的可能。两者之间,受害雇员有选择的权利,一经选定,即不可更改。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一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已废止。
2.替代模式
替代模式,又称为免除模式,是指雇员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完全由工伤保险取代。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国,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根据《德国国家保险条例》第636条规定:因劳动灾害而受损害者,仅得请领伤害保险给付,不得向雇主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3.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也称相加模式,是指允许受害雇员可以同时要求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和接受工伤保险给付,获得“双份利益”。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非常少,最具典型意义的是英国。依该国1948年实施的国民保险法,受害雇员除可以获得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外,还可请领五年内伤害及残废给付的50%。
4.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是指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受害雇员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之损害。一般而言,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雇员首先受领工伤保险给付,工伤保险赔付之后,受害雇员有权就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差额部分,提起侵权行为之诉。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日本、智利及北欧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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