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监护权变更条件

近期更新2022.10.18 浏览1K+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1、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等。关于子女监护权变更条件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子女监护权变更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等。

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子女监护权变更条件

二、怎么处理子女监护权纠纷

根据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北京海淀区李淼律师,擅长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