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按照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次基数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济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6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55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390元。)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驻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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