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11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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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二、担保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补充性

(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独立性

(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导致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原因也很多,类似于没有履行借款义务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跟他人借钱的,这样的债权合同都不受保护。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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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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