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需公示吗

近期更新2025.01.08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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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对于国家基础建设的投入越来越多,不仅仅是一二线城市处于多处都在建设阶段,许多三四线城市都在完善基础建设。那么我们应该了解一下周围都在建设什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了吗。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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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是指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二、法律依据

为保证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需公示,公示表示此地已列入开发序列,但不知道是否有住户或单位与此地原拥有者存在法律认定的纠纷等问题。在公示期间,如果没有反对意见,则该地将用于建设,并且有纠纷的单位应另外寻找解决途径处理纠纷。

我们作为这个国家的一份子都应该关心周围的大事。也应该关心周围的土地上是要建设什么项目,是楼房还是工厂,如果你觉得该计划会影响到你的生活,可以在公示阶段提出意见。如果没有意见,则许可通过。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华律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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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海淀区纪鹏拆迁律师团律师,擅长土地纠纷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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