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适用的对象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5.01.09 浏览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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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广泛。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适用的对象是什么?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适用的对象是什么

依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适用的对象是: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给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适用的对象是什么

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望、制造社会混乱和社会恐慌、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科研秩序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动等严重犯罪,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必须依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泄露国家机密、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可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广泛。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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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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