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如果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余下的被集资组织者花费完的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平台倒台:按投资比例退赔
首先,小编整理了前两年里这类案件的前车之鉴。虽说中国采用的并非判例法,每个案例也有各自的特殊性,但已发生的情况仍不失为一种参考。
举例来说,浙江衢州P2P中宝投资,份发出网站公告,称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局立案调查,网站业务暂停运作,此案的8月宣判,也就是历时17个月。宣判内容是法人代表、创始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先后从国内多个省份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10亿余元,由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案发时周辉尚有1136名投资人近3.6亿元集资款未归还,而衢州警方冻结周辉个人账户资金约1.7亿元人民币,投资人在这部分先期能追回本金47%。
类似的案例还有,山东莱芜的乐网贷,发布虚假借款标,以20%~24%的年化利率为诱饵来募集资金,最后涉案资金逾1亿,造成损失约3000万元,也就是投资人最后还能讨回本金70%。案件历时22个月。
广东深圳的P2P东方创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案,过程历时9个月,平台吸收投资人资金共1.26亿,事发时未归还投资人本金5200多万,法院冻结平台负责人2200万的购房款和318万的银行存款,也就是帮投资人追回本金48%。
从这些案件中,或许可以为张大妈总结的规律是:第一,一旦“踩雷”,平台涉非法集资而进入司法流程,从调查到资金追缴,中间难免有个一年半载、甚至更久。张大妈再心急,问题似乎都无法当即解决。当然,如果平台无涉诈骗,只是经营遇到问题的话,那就不属于经侦受理的范围,而属民事债权纠纷。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即平台本身究竟是居间的信息中介还是债权转让方,是否涉担保职能,则要视具体投资协议而定。
第二,即便平台负责人落网、平台账户被查封,这其中还能追缴回多少钱,仍是不确定因素。一般而言,涉嫌诈骗的平台总有资金转移,落网前也往往已经资金链紧张,因此追缴回来的钱款也往往不足以兑付总的欠债。当然,对于有证据显示平台控制人等用赃款进行诸如购房、购车等投资时,还可以依法继续追缴这部分钱款。
对于能够追缴回的钱款,将按照债权比例还给投资人。已被消耗掉而追不回来的部分,对投资人而言,就可能形成损失了。而对于平台涉案人员的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等),也算在另一个层面还社会一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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