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完产假被调岗
2005年9月,时年17岁的阿英(化名)入职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任生产线组长。双方在2008年、2010年签订劳动合同显示,阿英基本工资为1900元,加上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补贴等,总额3200元。
2013年2月,阿英向公司请产假,当月27日产一女婴。同年6月,阿英回公司上班。8月22日,阿英向劳动部门投诉称,公司在她休完产假后未经协商就调动工作单位,拒绝支付休产假期间工资,且没有购买社保。次日,阿英向工厂递交员工离职表,但未获得批准。
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阿英与工厂达成协议:恢复阿英原来的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近4个月的产假期间,公司应按底薪支付工资共6284元;公司从2013年9月开始为阿英购买社保。
但在协议签订后,公司并未支付阿英款项,并于当年9月5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阿英无故旷工超过三天,已违反公司制度。9月17日,阿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1。04万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56万元以及生产医疗费5200元,但这些要求均被劳动仲裁庭驳回。
后来阿英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6284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600元。
赔偿要求获法院支持
被告公司辩称:自阿英入职以来,公司一直向其宣传参加社保的好处,但阿英不愿参与。而在阿英提出参加社保之后,公司已在当年11月给原告参保并补缴相关费用。至于阿英所称的产假,公司认为阿英在怀孕期间未提出申请,休假之后未能提交准生证。8月24日,阿英提出离职申请后未办理离职手续,未经请假就不上班已超过15天,故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的,劳动仲裁的裁决也是正确的。
诉讼中,公司表示对阿英已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阿英也称公司已不许其回来上班。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也规定,劳动者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阿英至少可享受9600元(3200元/月×3月)的产假工资。被告公司所称阿英休产假未办手续、未持有准生证等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被告公司所称阿英已属自动离职的问题,法院认为该公司未批准离职申请,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阿英根据其工作年限及实际工资提出25600元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中山某灯饰有限公司支付阿英产假工资6284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6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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