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规定是如何的

近期更新2025.01.13 浏览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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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发明专利属于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无形财产,只有向相关部门进行程序正确的申请,才可能受到我国相关部门的保护。当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相关部门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驳回是进行了法律的规定的,那么法律对于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规定是如何进行的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讲解。

法律对于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规定是如何的

专利行政部门在发明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以后,仍然认为所申请专利的发明不符合本法规定授予专利的条件,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的;申请专利的发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属于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不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对同一发明已经有过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中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等,应当驳回其申请,不授予其专利权。

法律对于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规定是如何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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