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在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通常情况下都需要由受伤劳动者自主承担。然而,在某些特殊案例中,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或第三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受伤,那么根据过错的严重性和相关法律法规,他们也应该分担相应比例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
烟台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范围用药和诊疗,超出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要征得工伤职工本人或家属的同意,超出“三个目录”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未征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超出“三个目录”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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