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指出: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2月16日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程*珍诉程*钊扶养一案的请示报告》所作的《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批复》指出:程复珍自一九五八年患精神病以后,即丧失劳动能力。因她无直系亲属,其生活全部依靠其兄长程*钊、程*慈及侄子女供给扶养,直到一九八一年程*慈去世。据此,本院同意你院关于程*珍应继续由程*钊扶养,并从刘*秀及其子女所继承的程*慈遗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程*珍的生活费的意见。处理时请尽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程*珍今后的生活。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