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交纳的个人应交的税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免税的应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项目,再减去允许扣除费用3500元(外籍人员按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
1、先从法理角度来讲: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每月收入额”是按是按个人实际收到款项时为准的,目前允许分摊到各月进行计算应仅为特定行业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一次性奖金等有明确规定允许分摊到各月的方可。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尚无关于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统一规定。但也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广东(粤地税发[1999]239号)、大连市》(大地税个[1997]101号)。
所以地方税务机关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应按实际发放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从会计处理上来讲:
如果会计处理上当月的工资在月计提,按月进成本,虽然没有发放,但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按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全员申报,,这种情况下,视同企业向员工欠款,会计上列作“其他应付款”核算,等有钱时再一起发放,这是可以分每月应发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3、建议主动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既然国家税务总局尚无关于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统一规定。这时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有解说权,来进一步明确,如广东省和大连市。相信税务机关也会“人性化”的具体对待。因为分摊各月来计算本身需要税务机关认可才可行。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华律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华律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