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务机关的检查程序,检查人员需对有关违法问题履行调查取证、整理案卷、审理、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程序,一般要耗用较长的时间。而被查方通常是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到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而截止时间是实际缴纳税款之日,在纳税人没有实际缴纳税款之前,都属于滞纳时间。
因此,对于税务机关查出的税款,如果税款额度较小,加收的滞纳金无足轻重,被查方可以等到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再行缴纳;如果查出的税款额度较大,将加收不菲的滞纳金,被查方就应当考虑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前,尽早预缴查补税款,尽量缩短滞纳税款的时间,争取少交纳滞纳金。
此外,被查方在预缴查补税款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1.要通过“查补预缴模块”预缴查补税款。在税务机关的办公系统中,正常申报税款的缴纳与查补税款的缴纳是有区别的。被查方在提前预缴查补税款时,最好先向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咨询,然后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将税款通过CTAIS系统的查补预缴模块缴纳。
2.预缴查补税款可以分次缴纳。相关税法和税务机关并没有规定只能预缴一次,被查方可以分次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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