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前扣除是否要原始凭证
税法对于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有合理性的要求,而要体现这种“合理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取得合法和适当的报销凭据,这主要是指企业从外部取得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
对于企业发生的从外部购进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均应取得必要的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这是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企业在日常列支和核算职工福利费时,可能无法取得发票、收据等外部原始凭证,如企业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各项补贴、救济费、安家费等。对于这部分福利性支出,主要是审查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只要合乎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且属于必要、正常且合乎情理、事理和法理的支出,就应该给予报销,而不应拘泥于凭据的形式。
另外,如果企业已经在当年度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了相关费用,但至次年度才能取得相关支出的报销原始凭证,只要在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了相关原始凭证,就可以在当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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