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区别吗

近期更新2025.01.19 浏览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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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是两个不同的词汇,二者之间是有很多区别的,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呢?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区别吗。

一、民法典中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区别吗

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而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项债权优先受偿。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民法典中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区别吗

二、法律意义

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可以就原物同种类标的物清偿。选择之债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项债权优先受偿。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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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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