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合同要写哪些必备条款

近期更新2025.01.23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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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合同要写以下必备条款:出租人、承租人与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与违约责任;转租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关于租赁房屋合同要写哪些必备条款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租赁房屋合同要写哪些必备条款

1、房屋租赁协议需要写上的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当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

(2)标的物,即租赁的房屋在合同中须写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积、范围、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即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

(4)租赁期限,期限届满,承租人有义务将原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应当有"必须收回"的理由,并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因买卖、赠与或继承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如原租赁合同未到期,则原合同对承租人与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为一人时,如其在租期内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办理更名手续;

(5)租金及交付方法,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体日期也应在合同中明确。

2、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租赁房屋合同要写哪些必备条款

二、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1) 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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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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