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如何构成的

近期更新2025.01.05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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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犯罪构成要件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数的安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关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如何构成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如何构成的

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数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如何构成的

二、易燃易爆设备包括什么

易燃易爆设备按其使用性能分为以下四类。

(1)化工反应设备如反应罐、反应釜、反应塔及其管线等。

(2)可燃、氧化性气体的储罐、钢瓶及其管线如氧气罐、氢气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及其钢瓶、乙炔瓶、氧气瓶以及煤气柜等。

(3)可燃的、强氧化性的液体储罐及其管线如油罐、酒精罐、苯罐、双氧水罐、二硫化碳罐、硝酸罐以及过氧化二苯甲酰罐等。

(4)易燃易爆物料的化工单元操作设备如易燃易爆物料的输送、蒸馏、加热、冷却、干燥、冷凝、粉碎、混合、熔融、筛分、过滤以及热处理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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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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