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享有该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只有李某、李某之妻、李甲和李乙4个人,当李某、李某之妻和李甲都死亡后,李乙就成为唯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此李丙要求继承其父亲李甲的那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求,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但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里所指的“承包收益”,是指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权人的个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因为家庭成员在死亡前已经付出了劳动,却还没有来得及分享劳动收益,对这部分财产应当允许继承,其继承人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即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根据前述论证,已经说明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不能继承,那么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能否继承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法第31条还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也就是说,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只有两种情况,就是承包的是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
孩子9岁,我去年因为一些离家现在4个月了,男方来接我几次,我过年跟他要了5万他也给了,后来男方气不过起诉离婚,但是没几天又撤了,还有前几天他说我掉着他又不回家哄钱用,我跟他妈妈婆媳关系也不好,我可以起诉离婚吗?不想跟他过了,男方没有过什么过错,没打骂过我,但是男方有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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