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理程序
1.初始登记申请(打印);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户主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未成年人还应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查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协议出让应提交人民政府土地批准文件,招拍挂出让应提交成交确认书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
5.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地籍调查相关成果原件,申请人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取得,地籍调查表须经四邻签字盖章,四邻指界须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6.完税凭证(契税、土地增值税缴纳凭证原件)或免税凭证、出让金凭证。(以上材料查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7.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供征地批复;
8.如有地上建筑物需提交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查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10.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专业代理机构需提供资质证明及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经依法公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办理这类手续时,还应带好相关的土地相关的产权证明,证明这类土地的相关权益符合合法的办理这类土地的初始登记权的办理。我国的对这类证件的审查制度也比较严格,规定相关的税费和土地出让金都应及时的交付后,才可以办理这类相关的土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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