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我做家务时摔了一跤,到某医院检查,诊断为:“腰5椎弓峡部裂、腰5椎体I度滑脱”,入住该医院骨科。医院为我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支付医疗费用约15000元,其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支付4000元,我自己支付现金11000元。术后我感觉身体不适,又到该医院拍片检查发现:腰5椎体滑脱,内固定术改变,内固定一枚螺钉松动滑脱。再次入住该院骨科行“返修术+植骨融合术”。医院为我免除了第二次手术的钢板费及部分手术费。术后,我左足无知觉不能活动,后经鉴定我构成九级伤残,医院负主要责任。在协商赔偿时,医院不同意赔偿我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及医保报销的医疗费。
医疗法律咨询孙律师: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应当从赔偿款中扣除,医疗费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已报销的部分是否可要求医院再赔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社会医疗保险从其根本目的上来说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而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个人认为医疗纠纷中可适用双赔,对于受害者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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