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禁止转让期内达成的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股权禁止转让期内达成的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具体来说,如果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当事人已经达成了股权转让的合意,并约定在禁止转让期届满后进行实际转让,这种情况下的转让协议是有效的。
这一点在多个证据中得到了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份禁止转让期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与他人订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在股份禁止转让期后转让股份的,并不违反原《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这样的转让协议是有效的。
此外,其他资料也支持这一观点,例如华律网上的文章提到,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并约定在禁止转让期届满后进行实际转让,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此外,还有证据指出,如果是公司各股东之间约定的禁止转让期,如果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期在禁止转让期后的转让协议和在禁止转让期内善意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都是有效的。
这进一步强调了即使在禁止转让期内,只要符合一定条件,转让协议也是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
因此,综合我搜索到的资料,可以得出结论:股权禁止转让期内达成的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不违反,并且双方已经就转让事宜达成了合意,那么这样的转让协议通常是被认定为有效的。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