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合理转让股权可依法撤销——浙江高院判决陈艳与汪建刚、汪
在本案中,陈艳与汪建刚及汪健之间的股权转让争议,主要涉及到的是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撤销权的行使。
汪建刚未经其妻子陈艳同意,以非合理价格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股份)转让给了其胞妹汪健。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规定,因此陈艳有权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如果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汪建刚未征得陈艳的同意,并且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了股权转让,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陈艳权益的侵害,因此陈艳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使得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如果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或者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该行为也可以被撤销。
虽然本案中没有直接提到债权人的利益,但从保护配偶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支持陈艳的诉求是合理的。
浙江高院的判决依据《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了陈艳因汪建刚未经其同意而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违法,并支持其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的请求。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保护家庭内部成员权益的重视,同时也强调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配偶的共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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