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时,一般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与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协商,若不能达成协议或请求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满意的,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处理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立法目的在于:一方面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讼累和负担,另一方面又方便了当事人,使受害人可以不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及时得到赔偿,同时也是对赔偿义务机关本身的尊重。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行政先行原则:由于行政程序较诉讼程序简便、迅速,更能便利人民主张权利,所以,许多国家在处理两个程序的关系时,大都奉行“先行政后诉讼”的原则
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也叫复议前置原则,是指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首先向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才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样做的好处是:
(1)可以使行政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救济途径行使行政管理权。
(2)行政机关对该案所涉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比较熟悉,处理起来简便、迅速。
(3)行政机关在复议中对行政争议既可审查合法性,又可审查合理性,有利于行政争议解决。
(4)实行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使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机关内,减少行政案件对法院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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