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目表中未列举的工程监理合同、股权投资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拓展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股东(或企业)发生的借款和税目表中未列举的工程监理合同、股权投资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拓展合同,不属于征收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借款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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