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车辆贬值损失的怎么处理
贬值损失是否现实产生。根据侵权行为侵害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非财产损失主要指侵害人身人格等非财产性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根据该定义,财产损失不仅包括使用价值的受损,还包括价值的贬损,车辆贬值损失中的交易性贬值应归为价值贬损,是财产损害的表现形式。
贬值是否属客观财产损失。车辆贬值损失系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主要救济方法是金钱赔偿,金钱赔偿也完全可以弥补车辆的技术性贬值、交易性贬值、附随性贬值损失,可见车辆贬值损失属客观财产损失。
怎么定损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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