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程序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24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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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突发老年痴呆的事例越来越多,因此有不少老年人走失事件。走失了并且长时间找不到人是否等同于失踪呢?此外,您是否了解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以及程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内容,供您了解相关情况。

宣告失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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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民法典》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即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为3个月。

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在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的人仍无下落,人民法院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即可作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如果有了确实音讯或者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因此,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能操之过急,首先应该向警方寻求帮助,但如若长时间即两年以上没有音讯,那就应该由家属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了。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宣告失踪条件及程序的相关知识,不知对您是否有帮助?如果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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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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