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刑法对有价证券诈骗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1、有价证券诈骗案,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这是由国家有价证券具有的国家信用性质以及单位作为合法组织的特征及活动规律所决定的。通常进行国家有价证券诈骗都是个人,包括非法组织。
3、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观罪过。本罪的主观罪过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出自非法占有分私财物之目的,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一种典型的明知故犯,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4、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所谓伪造的有价证券,是指仿照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票面、颜色、形状,采用各种方法制作的冒充其有价证券的假证券。
5、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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