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取得的受赠房征免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取得的受赠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决于具体的赠与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然而,对于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此外,如果个人出售通过赠与获得的房产,并且该房产不是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那么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房产是由父母赠与给子女的,并且房产在父母手里存续超过五年,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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