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是否需告知
1、曾受过刑事处罚需要告知,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需要进行前科报告。如实报告仅限于入伍和就业,除此之外,行为人就不再有报告义务。
2、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指什么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就是曾经犯过罪,被法院判处过刑罚,说通俗点就犯罪被判过刑。就是这个意思。
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意思是犯罪人所犯罪行是因故意而非过失,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受过刑事处罚,就是不仅定罪了,还判处了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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