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交叉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5.01.27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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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在立法考虑不很周到时,某些应当避免的交叉与重叠也会出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交叉是什么?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交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一定的交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交叉是什么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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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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