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儿童罪中对公共场合的认定是如何的

近期更新2025.01.27 浏览1W+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在现实的生活中,很少的人可能会接触到有关强制猥亵儿童罪中对公共场合的认定是如何的这类的问题,由于此类问题可能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所以对我们很多人来说都不太了解这方面相关的知识,所以华律网小编总结了一些,一起来看看吧。

强制猥亵儿童罪中对公共场合的认定是如何的

我国《刑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了猥亵儿童的行为的加重处罚的情节。

"公共场所"是供不特定或者多人使用的场所,具有涉众性、社会性的特征;"当众"并不要求在场的人员看见,只要在场人员具有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可能即可;同时,这里的"众"不限于多人,其他1人在场就已经损害了儿童性活动的私密性,具备了加重处罚的条件。此外,"公共场所"和"当众"只能同时具备才能加重处罚。

强制猥亵儿童罪中对公共场合的认定是如何的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儿童年龄所作的解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解答》。“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不成熟,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猥亵儿童,必然会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儿童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儿童的行为。从司法实践看,猥亵儿童的方法主要有:抠摸、搂抱、鸡奸、让儿童为其口滛、手滛等。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北京朝阳区姚志明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2]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第二百三十七条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