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当事人能再次提出申请吗

近期更新2025.01.28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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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行政许可的时候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可能是您的申请条件不足。当事人可以补充完善的资料后再次提出申请吗?这是很多人在申请行政许可之后不明白的地方。因此,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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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

1、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贪污需要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

3、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查阅权。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不予行政许可必须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和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当事人能再次提出申请吗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在行政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后,申请人不能再一次申请行政许可。

因此,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当事人不能再次提出申请。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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