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或清算人是指法人解散事由出现后在清算过程中具体负责清算事务的机关或者人员。按照基本的公司法理,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而法人不过是拟人化的组织而已,所以其从事各种活动时必须依赖于公司机关。当然在公司的不同阶段,会存在异样的机关。在公司清算阶段,虽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依然存在,即它仍然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但因此时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所以它只能行使与清算有关的职权。而董事会与经理一样,因公司不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其对公司经营管理负责的职权也就不再行使。故随着清算中公司的清算事务取代了经营事务,对清算的决定取代了对经营的决策,清算组也就取代了董事会在清算中公司里的地位。此时,清算组即代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但毫无疑问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这是因为,基于公司在清算期间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的基本观点,其在性质上是清算中公司的机关而非原公司的延续。所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综上,公司解散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待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方告终止。清算组只是执行公司清算事务,而不是脱离公司并与之对立的主体。因此,在涉及解散的公司的有关民商事纠纷中,清算中的公司仍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而清算组仅能作为清算中的公司的机关由其具体负责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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