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清算的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依法清算的股东确实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2018修正)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然而,当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时,这种有限责任原则可能会受到限制。
具体来说,如果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从而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这些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也支持这一点,即如果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要求这些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案例显示,如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依法清算,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表明在特定情况下,股东的责任可能超出了其原始的出资额限制。
虽然股东通常对公司债务享有有限责任,但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特别是当股东的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正常清算时,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点在多个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体现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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