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申请人:河南省**山市新华区**品公司。河南省**山市新华区**品公司为集体企业,因长期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较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经其主管部门新华区商业局批准,于1991年4月14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审判」新华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后,认真审查了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现该企业因管理不善而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达64万余元,并难以扭转亏损局面;同时还听取了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认为符合立案条件。1991年4月20日,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定受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作出裁定:一、对新华区**品公司所有库存商品与固定资产予以扣押;二、对新华区**品公司在平顶山市矿工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开户的3113号所有存款予以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市支行建设东路办事处开户帐号03078所有存款予以冻结,其帐号只能供新华区人民法院和清算组使用。裁定下达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进入破产程序后,区法院即向区政府发出公函,聘请区属有关局委的8名同志组成清算组,对新华区**品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并令该公司提供亏损情况、财务报表、债权和债务清册。与此同时,一方面向明确的债权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三十日内到法院申请债权;另一方面为了避免遗漏债权人,区法院又在《平顶山日报》和《法制日报》上进行公告,要求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三个月内向该区法院申请债权。以后,区法院及时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向全体债权人介绍了情况,并选定了会议主席。在清算组对破产财产清算后,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分配方案。在审查破产财产和分配方案时,发现扬州和叶县两地欠该公司八千余元货款,区法院及时立案,积极为该公司追回了这部分债权,并将此款列为破产财产的范围。对债权人的资格,区法院也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平顶山市纺织品批发部申报债权的主体与实际不符,该单位已兼并到**联建筑材料采购供应站,债权应由该站承担,随即变更了其主体地位。最后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序,对该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了分配。1991年11月15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条第三款、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做出终结裁定:宣告河南省**山市新华区**品公司破产还债一案的破产程序终结。「评析」这是一起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案件。根据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申请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申请人,既可以是该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是作为债务人的该企业自身。但无论是债权人提出申请,还是债务人提出申请,都必须向破产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依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性质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申请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等法人破产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的规定。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的案件,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做到了依法办事。当区法院接到平顶山市新华区**品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依法审查情况,确认符合立案条件,即依法裁定进行破产程序。然后依法组成清算组,公告申请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审查债权人资格,通过分配方案,依法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他们在具体工作上也是认真细致的。在审查破产财产中,查出扬州、叶县有两处欠该企业款,立即追回,列入破产财产范围;在审查债权人资格中,发现有的主体有变化,即依法通知变更。这些做法都是很好的。
我公司销售出去的一批产品产生质量纠纷,第一次开庭我司败诉的,现第二次开庭(要追加执行股东,原因是实缴注册资金没有到位),但是我们在第一次开庭后,公司里把每个股东剩余的注册资金实缴到位了(对方不知道)。但是实缴的方式上:正常公司股东完成注册资金实缴是要股东打钱到公司帐户,再由公司打款出去买原料的,但是这次是由股东个人打款出去帮公司买的原料,付款凭证、原料开票到公司的发票凭证、股东会关于认可这个款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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