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作出了要求。
哪些儿童能被收养?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
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民法典》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哪些人可以作为收养人?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并且无子女。此外,还应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比如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以及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法律对收养人也作出了一定限制。例如,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还需要注意的是,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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