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国际交往中一贯尊重国际条约,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确认期效力。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2条对涉外行政诉讼中国际条约的适用作了规定,规定指出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这就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遵从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的原则。但人民法院在适用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原则时,有一个限制:即凡是我国声明保留的国际条约部分,也就是我国未予承认和参加的部分条款,则不得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不论其规定与我国国内立法有无冲突,人民法院一律只能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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