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近期更新2025.01.03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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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任何案件的审理都需要通过先确定管辖来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因为如果该法院对于此案没有管辖权的话,那么该法院对该案件是没有审理的权力的。所以为了顺利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院也应该积极注意该类问题,针对管辖的问题提起重视,当然,指定管辖作为管辖类问题中的重要一个,其最重要的是应该关注与管辖权异议之间关系,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讲解“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的相关问题。

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一、什么是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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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三、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首先,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依职权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实行审理,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的裁判。对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应当服从,但是,当事人对法院的指定管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表示接受或提出异议。其次,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是程序公正的外在体现。有人认为,指定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在指定时已经考虑了公正审判的因素,当事人再提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意义,只是无谓的延长了诉讼期间。当事人应向接受指定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可提出上诉;如果异议成立,接受指定的法院则不能改变上级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辖,而应报请上级法院裁定是否变更指定管辖。

处理好指定管辖与管辖权异议之间的关系,对于法院顺利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讲是非常有利的。当然,指定管辖中与管辖权异议产生冲突的必然性是有的,那么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是测试法院在审理案件业务方面是否存在该项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讲解的关于“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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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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