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崔某出生不久,就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一直随养父母共同生活。养父病故后,养母,崔某又随养母与继父一起共同生活。养母与继父生育子女后,对崔某另眼相看,崔某无奈搬到工作单位居住。最近养母一家搬到继父的原住处,并决定把养父的遗产全部带走,卖掉房屋,崔某则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崔某出生后,不久,即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长期随其共同生活,互尽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崔某与养父母的关系,犹如父母子女的关系一样。
因此,崔某对其父亲的遗产是有的。同时,崔某的养母与崔某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有权继承遗产。继承的方法是先分析夫妻共有的财产,然后再继承属于崔某养父的遗产。对于崔某养父的遗产,崔某的继父是无权继承的,崔某继父与养母擅自带走崔某养父的全部遗产并变卖房屋的作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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