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的认定
尽管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发生在不同的阶段,构罪的时间范围不同,但在实践中也会出现罪数的认定问题,即行为人实施了虚假破产犯罪行为,在法院宣告破产之后的清算期间,又实施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等行为,而又构成妨害清算罪。此种情形下,由于破产清算之前的虚假破产行为与破产清算期间的妨害清算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或竞合关系,因此,不能按一罪处理,而应当按虚假破产罪和妨害清算罪实行数罪并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虚假破产行为一般不是孤立存在的,行为人往往会实施多个行为将大量资金和其他财产隐匿、转移或处分,然后隐匿、伪造或者故意销毁商业账簿和有关会计文件,掩盖资金的真实流向,以此制造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使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因此,虚假破产行为常常会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犯罪相互牵连在一起,即形成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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