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07 浏览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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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是对证据保护的一项措施,那么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呢?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关于这些,可能很多人不清楚,今天华律网小编就整理了一些资料,来供您参考,如果您正在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那么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申请证据保全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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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据保全要符合以下实质要件:

1、只有权利人才能提出申请,即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才能向法院提出此类申请。

2、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例如证人重病,有死亡的可能,一旦死亡就不可能提供证言;再如作为物证的物品有毁损、变质或消灭的可能性,一旦毁损、灭失以后就难以取得证明。还包括另一方当事人有毁灭证据的可能,如销毁书证、物证等。

3、只能为制止侵权行为而申请证据保全,合同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4、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

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

证据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民诉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此即为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种:

一是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二是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

三是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申请证据保全的三个条件了。只有符合其中的任一条件,法院才会采取。证据保全是证据的固定和保护的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我们的纠纷案件也至关重要的。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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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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