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一般是在将进口商品出售的时候时发生。进口东西再往外出出售的话,价格当然要要包含增值税。申报交税时,把销项增值税额减去进项增值税额就是要交的增值税额了,即已经抵扣了,也等于退钱啦。
你的进口货物的进项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第二款: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完税凭证就是指进口增值税的缴款书。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税率有17%和1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17%。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有: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造买价和10%扣除率计算。
另外,运费发票(购固定资产的运费除外)按7%抵进项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有:
1、购进固定资产(东北三省除外);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物
您好,我们公司入职是前三个月不给交社保,第四个月开始给交,我是2021年11月7号入职的,12月初才签订劳动合同,我这边单方签完劳动合同就邮寄给公司了,劳动合同也一直没有给我一份,然后今天接到人事电话说正常这个月要给我交社保了,但是她们提交上去以后老板不同意给我交社保,不同意的理由是我这几个月考勤业绩不达标,说再给我一个月机会看我下个月考勤业绩怎么样再决定给不给我交社保,这个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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