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
北京专员办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退税程序和时间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57号)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相关文件要求,各区县财政局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此外,退税单位在收到返还的增值税和有关单据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到北京专员办领取加盖“财政退付章”的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增值税退税批复。
申报期限:退税单位一般按季申请退税,对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可以按月申请。
审核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复审,通过初审和复审的退税单位资料由北京市财政局按照文件要求,转送北京专员办进行终审。财政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加强和规范退税工作管理。
提交材料:首次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透明性和效率,同时防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确保政策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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