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决定是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针对房屋的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或者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另该《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是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相应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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